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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八成商品“买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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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5: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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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昨天发布2013年《法治蓝皮书》,其中首次推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报告,显示政府采购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场均价,浪费资金超三成。《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的法律法规》报告则显示,有26.7%的省部级官员反对让亲属退出在其管辖行业从事营利性活动。
  □热点1:政府采购
  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高达1.13万亿元,10年间增长了10倍多。巨大的采购资金来自于纳税人,那么公众是否知道这些钱是怎么花的?报告指出我国当避免由未来全球最大的公共采购市场沦为全球最大的公共腐败市场。
  “简单地说,政府采购就是花您的钱为政府买单,因此政府采购的核心要求是花最少的钱买最好的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我们的政府做到了吗?”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查研究室副主任吕艳滨表示。
  调研发现,当前主动公开的信息避重就轻。中央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尽管有不少在政府采购网上主动公开了协议供货商品目录、最高限价,但只有两个省份主动公开了有效成交记录。
  报告指出,中央部委,个别省、直辖市,均不提供或不同时提供采购商品的型号、具体配置和对应单价等关键信息,无从对比市场价格作出评判,有规避监督之嫌。
  调研组还向24家未主动公开成交记录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遇很大阻力。“有的要求我们必须承诺不向媒体公开,有7家不能按时答复,有13家明确拒绝答复,比例非常高”,吕艳滨表示,这都有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另有3家称涉及商业秘密,还有10家居然说不掌握这些信息。
  “为什么需要特供商品?它‘特’在哪里?是不是必要的?还是为做文字游戏?”吕艳滨认为,政府采购必要的特供商品,也当公开型号、价格等具体信息,以及采购目的和用途,以供监管。
  拒公开采购信息比例高特供商品存在监管难题
  预算减少不一定就节约禁以特供为由牟取暴利
  据报道,财政部表示2002年至2011年政府采购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占GDP的2.4%,但调研显示浪费依然严重。
  吕艳滨指出,作财政预算时,因不确定采购商品的成交价,会做得稍微高一些,因此实际采购价往往比预算低,但是否比市场价格低?这才是问题关键,因此需分析预算减少的背后,看究竟节约了没有。
  “如果不低于市场价,你这个采购是不成功的,得有这个逻辑。对于监管,公开是最有效的”,吕艳滨指出,《政府采购法》单看条文“很完美”,但实施效果不好,主要问题在于主管部门分散,监管分散,有的只搭平台不监管。
  报告建议,当建立科学的市场价格衡量标准,分类别、分配置、分价格区间指导协议供货价格,“特供”采购也有参照,杜绝变相涨价、牟取暴利,并制定统一的办公用品标准,规避“天价采购”“豪华采购”,提升采购透明度,杜绝滥用商业机密等理由拒绝公开。
  □热点2:政府透明度
  社科院国情调研组昨天发布《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年对国务院59个部门的测评结果显示,透明度排前五的依次是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水利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得分最低的则为监察部、国家信访局、铁道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司法部及国家广电总局。
  商务部信息透明度最高部分人员视公开为负担
  数据显示,去年各部门依申请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国家部委中只有国家预防腐败局和监察部未收到申请,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最多达7938件,其次是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等。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查研究室主任、《法治蓝皮书》主编田禾认为,这说明公众对信息的需求量大,也显示政府本身做了大量工作。
  田禾指出,调查显示部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视为负担,反感甚至抵触公开,不考虑怎么样方便公众获取信息,且限制公众依申请公开的问题没有太大改观。
  □热点3:社会抚养费
  蓝皮书还发布了《中国计划生育法治状况》报告。关于计划生育法治今后的改进方向,报告建议,随着硬性配额与指标及相应强制性手段的消除,公民获得真正自主行使生育权的机会,社会抚养费制度和有关行政处分机制在未来亦应逐步取消。
  建议逐步取消超生罚款专家称逐步过程较漫长
  “之所以说‘逐步’,主要是考虑到一个过渡性阶段”,报告建议,如先统一在无论身份、地域、民族或宗教等不同背景,一般都设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条件是从第三孩开始,如此就可改变目前在生育权行使方面所设置的许多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报告表示,这一主张基于对未来的社会发展预期,认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很可能向欧美国家趋近,家庭的发展模式、生育意愿和生育率也将有类似改变,一个明显的例证即当前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相对一二十年前已出现明显下降。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表示,社会抚养费过去叫“超生罚款”,是按照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下位法,即地方的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规定征收的,如果要取消,就得修改法律和条例,因此这个“逐步”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陆杰华指出,取消“超生罚款”与当前备受关注的二胎政策是否放开有一定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因为即使放开二胎政策,生三胎、四胎的话仍要按相关的规定来征收社会抚养费。
  他提到,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否公平,现在还有很多争议,因为大多数人在实行计划生育,少数根据这个进行制裁,且不太透明,地方征收有随意性,根据自由裁量权,最高的收9倍,有的3倍,有的6倍,如何裁定,如何更透明,需要去思考。
  陆杰华认为,取消社会抚养费与否主要在于理念,现在计划生育毕竟还是基本国策,可能还是要长期坚持,今后我们如果由计划生育走向家庭自主生育的话,那时候就没有征收的必要了。
  □热点4:廉政建设
  2013年《法治蓝皮书》指出,通过在全国20余省份的问卷调查显示,相当部分官员对禁止直系亲属从事其管辖领域内的经营性行为表示反对。反对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的公众多于公职人员,其中35.5%的公众认为,应将公职人员直系亲属的获利所得上缴国库,而持相同观点的公职人员的比例仅为24.3%。
  亲属营利性行为监管虚置应界定清楚何为公职人员
  是否应当责令公职人员亲属退出营利性活动,或责令公职人员辞职?调查显示,51.2%的公职人员和53.3%的公众对此认同。而在级别不同的官员中,司局级公职人员对此最积极,有67.2%的人赞同,而省部级公职人员反对比例最高,占
  26.7%。
  蓝皮书还指出,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助长隐性腐败和期权腐败,但当前规范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的相关规定普遍存在问题,如监管内容虚置,规定流于形式,对什么是管辖范围、哪些行业不可从事无明确规定,且缺乏强制性,只要公职人员本人不出问题,其亲属仍然能我行我素,恣意妄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法治蓝皮书》主编李林指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需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及各方面改革配套进行,想一蹴而就不太现实,公职人员如何界定,哪些财产需要申报,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实则不易。
  “拿工资的算公职人员?那我们的医生、老师都拿财政工资,算不算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算公职人员,那好多城管、协管,算不算公职人员?或者在什么情况下算,哪些行为算?”李林指出,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前,首先要界定清楚对象。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商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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