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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属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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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5 09: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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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
  新京报讯(记者郭少峰 邓琦)为了防止恶意注册商标,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禁止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依据修正案草案,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会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当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草案还规定,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原标题:“傍名牌”属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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