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称IPO重启没有明确时间表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从五方面推进,创业板发行改革路线图浮现
本报记者 杨颖桦 北京报道
2月28日,利好刺激下的沪指,再次发起对2400点冲击,收报2365.59点,大涨2.26%、52.37点。但IPO仍是悬在市场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各方心存隐忧。对此,当日下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没有明确时间表。”
这是继2月26日下午的财富管理议题释放推动长期资金入市、壮大机构等声音后,证监会二度召开重量级发布会——探讨更复杂的发行体制改革话题。
五大措施改进发行条件
2009年重启的发行制度改革已历经三轮,在业界人士看来,目前正步入深水区。下一步怎么走,28日,证监会给出了答案。
上述部门负责人指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推进的考虑主要涉及五方面:修订完善相关规则制度,改进发行条件;深入开展对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完善新股定价约束机制;认真研究新股询价、交易、配售的新情况和新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多举措抑制“炒新”;坚决打击粉饰业绩、包装上市、虚假披露、合谋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首当其冲的是涉及基础制度的发行条件与方式改革。目前,IPO办法及再融资办法的修订工作正在推进,这将涉及改进发行条件、探索发行方式创新等方面的研究和探索。
其中,发行条件方面重点在于如何细化信息披露的要求,逐步淡化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新兴业态与商业模式迭出之际,这点尤为关键。
记者从证监会了解到,监管层或从更细化出台针对特定行业、特定事项的信息披露指引入手。上述部门负责人以去年出台的餐饮行业上市指引为例,肯定了其出台的效果。未来,诸如城商行等金融行业会否得到相应的详细解读,业界对此期望甚高。
同日,据证监会透露的创业板发行改革路线图三大方向轴,其中一点就是完善创业板市场的功能定位,最关键的正是“优化上市准入指标体系,扩大创业板市场服务范围和能力”。
发行方式方面,此前上交所提出今年要研究新的工具和手段,创新大盘股发行方法,研究推出优先股等新产品,这或为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提供了有力注脚。
而在创业板的路线图中,同样将“研究创业板发行方式的创新”重点提出。据创业板部透露,将“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的发行融资制度,以同等规模资金支持更多中小企业发行上市”。
深交所最新发布的2013年创新思路明确提出,要推动修订创业板发行审核条件,放宽行业限制,支持战略性产业利用创业板发展壮大。支持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三农”以及服务小微的中小金融机构上市发展。
种种迹象显示,发行条件与发行方式的改革或渐行渐近。
2013年,除这两个根本性的推进外,发行体制改革的细节有诸多细节或可期待。其中对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影响较大的或是两点。上述部门负责人指出,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或考虑将预披露时间进一步提前。
此外,仅在保代培训中透露的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监管层正考虑以集结成文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
IPO何日再来?
发新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已定,但市场更关心的,或是实质性暂停的IPO何日重启。
“目前没有明确时间表。”上述负责人如此回应。但其指出:“一个没有融资功能的资本市场,一定不能称为资本市场,这点毋庸置疑。”
这种回应的背后反映了证监会的考虑良多。其最关心的指标,是如何衡量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达到平衡的标准。
今年初的证券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强调两者平衡这一重点,而IPO堰塞湖与去年市场的持续低迷,正是市场认为其不平衡的表现。
上述部门负责人直言,这是发行部一直考虑的问题。“如何判断投融资功能是否达到平衡?两者平衡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得到实现?靠行政管制、靠市场的自主调节、还是两者结合?”
大盘去年12月底以来持续回暖,并在今年2月底冲击2400点,资金持续流入,另一方面IPO财务核查下不断出现在审企业知难而退,似乎正为投融资微妙的天平改变着筹码。
虽然监管层和市场各方对平衡点的界定仍未明确,但落实到具体时间点上,至少可以从目前的IPO专项财务核查上找到启示。
IPO专项财务核查的企业自查报告上报截止日期3月31日,就是关键时间点。上述部门负责人强调,此前证监会公布的专门回复中,明确提出“本次自查报告视作正式反馈意见回复。”
“反馈意见回复是整个发行流程中必备的环节,是完成审核工作的必备环节。但这次反馈意见是特殊的,因为过会企业也要提交反馈意见。”其指出。这意味着至少在企业上交回复意见后,才能启动后续一系列的正常发行工作。
有投行人士分析指出,这表明至少在3月31日前IPO的重启不会有任何动作,而此后还涉及4-6月份证监会的抽查过程,具体时间很难确定,应视每家企业的具体进度放行,比如已过会企业如果通过回复意见阶段,或能先开启放行。
再融资是否下放?
IPO的进度无疑抓住了市场目光,但另一方面,再融资一系列改革也在衔枚疾进。
此前有消息传出再融资权或将下放至交易所,2月28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做出了回应。
其首先承认:“上市公司的融资审核机制,确实应该与IPO机制有所差异。 ”并指出正思考“如何进一步改进机制。”
但是,其强调所有机制的改革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因为目前证券法赋予证监会行政许可的职责,未来机制的改革会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此前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按照《证券法》规定,交易所并没有审批权。这或给未来再融资权的下放带来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一方面,在《证券法》中规定证监会可以授权相关审批权,这意味着交易所可以通过取得证监会授权顺利通过法律解释;另一方面,《证券法》的修改也已酝酿良久。
虽然再融资权下放仍未明确,但证监会透露的信息显示,未来在发行审批中,或将引入新的力量。
“如何把一些自律组织的日常监管工作,结合到证监会的日常审核中来,我们也和交易所做了探讨和研究。”上述部门负责人指出。
介绍上市无关监管套利
无论是发行上市改革,还是再融资改革,都是原有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问题,而今年,新三板终于走到幕前,给这个群体的发行带来了新的议题。
此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人透露的一个信息,引起市场关注,其指出,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已通过证监会核准成为公众公司,这些公司只要不公开发行,就可以直接向沪深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不再需要证监会的审核。这意味着,今后除了公开发行并上市外,企业或可采取“介绍上市”的途径。
新事物带来新渠道,也有了新问题。
业界人士纷纷提出,这会否涉及监管套利的问题,因为公开发行的审核标准毕竟远高于新三板的公开转让。
“到阳澄湖刷一刷,就变成阳澄湖大闸蟹了”。有业界人士曾这样评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2月28日指出,2006年《证券法》修订后,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已经分开。通过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或者公开转让的公司,都可以在沪深交易所申请上市。因此,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通过介绍上市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没有障碍。
“通道是符合逻辑的,法律上是符合程序的。”其指出。
但其指出,这并不意味可以进行监管套利,因为交易所有其上市标准,可以严格把关。此外,如果这些公司要公开发行,还需经过证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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