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国家周刊:被截留的反垄断罚款
记者 陈荣
复杂的利益关系、失控的分配流程与缺失的监管体系——一笔1.72亿“糊涂账”的背后,是中国反垄断赔偿金分配制度缺失的尴尬现实
对胜利蛋糕的利益争夺,让一次本土厂商反击价格垄断的胜利,转眼间变成了一场乱局。
2013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对三星、LG、奇美、友达、中华映管以及瀚宇彩晶等6家液晶面板企业在2001年至2006年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罚单总额达3.53亿元。
该消息让中国家电业界一片欢腾。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就境外企业的此类行为进行处罚,也是迄今为止,中国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反价格垄断案,被视作中国家电行业对抗外资垄断的一次“重大胜利”。
然而,兴奋尚未过去,风雨就已来临。按照发改委的规定,除去上缴中央财政的罚没部分,国内9家彩电厂商多付的面板采购价款1.72亿元将全部退还。但多家彩电厂商反映,液晶面板企业的退款并没有返还到彩电厂商,而是被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以及受协会直接指导的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彩联”)全额“截留”。
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
随着追查与争论的一步步深入,复杂的利益关系、失控的分配流程与缺失的监管体系浮出水面。外界逐渐意识到,在这笔1.72亿“糊涂账”的背后,是中国产业反垄断赔偿金分配制度缺失的尴尬现实。
“退款截流”争议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整个“截留”的争议自打款环节就已经种下。
“三星也并不清楚具体收款方是谁,”三星公司一位负责人透露,“发改委给了一个指定的存折账号,但没有写明账号的所属单位。”
另一家面板企业友达的行销处人士也向记者回应说,友达的情况与三星大致相同,只是按照发改委的要求向指定账号转入了罚款,至于退款的款项去向却并不知情。
12月下旬,在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召集的一次会议上,众多彩电厂商被口头告知,退款已经到账50%,打在中彩联的账户。
1月4日,发改委在通告中表示,1.72亿元退款已经退回到国内的彩电企业手中,但很快,媒体就陆续接到一些彩电厂商人士的匿名爆料称,彩电企业其实没有拿到这些退款,“都被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和下属的中彩联拿走了”。
消息一出,各方哗然。有意思的是,各方更是立场参差,态度不一。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秘书长白为民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1.72亿元退款现在确实已经打到中彩联账户,但协会和中彩联并没有财务关系,根本不存在协会“截留”一说。
“‘截留’的定性恐怕是误传。”一位彩电厂商人士说,根据注册登记信息,中彩联的股东正是这9家彩电厂商,“子公司私吞股东的钱,按常理来说并不可能。相关厂商与协会之间出现纠葛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没有一个合理的退款处理流程。”
根据中彩联的注册登记信息,在其股权结构中,海尔、长虹、厦门华侨、TCL、康佳、创维的出资比例均为11.5%,海信11%,上海仪电和江苏新科各出资10%。所有厂商的持股比例基本一致。
“中彩联相当于9家彩电厂商的子公司,最终决策权还是在股东手里。退款到了中彩联也就相当于到了企业手中。”厦华电子品牌部经理苏再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
但也有彩电厂商消息人士认为,退款留在中彩联并不等同于已经退还给了企业,只要退款没有落袋,变数就随时存在。
分配方案难产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部分彩电厂商向媒体吹风退款“被截留”,其真实原因,正是对此前的分配方案不满。
康佳集团一位彩电业务负责人认为,事实上,如果就是分钱给企业,其实很简单,只要根据发改委认定的数据核对每家厂商的采购量,再按比例分配就可以了,“但关键是,整个过程怎么执行只能厂商与协会自己协商,一旦涉及到各自的利益,相互之间就容易出现误解。”
该人士透露,在2012年12月下旬的那次会议上,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曾提议50%退还厂商、50%协会留用作为未来的知识产权维护基金。
“表面上,这个方案得到了与会厂商的一致同意,但仍实际上还是有人不满,只不过协会一直以来相当于‘父母官’,厂商也不好说什么。”该人士说,会后,协会方面又向企业提出,希望剩余的50%的退款也由协会留作专利或反垄断行业基金,这导致矛盾进一步发酵加剧,“让有些人心里更不舒服”。
深圳某彩电厂商高管认为,1.72亿元退款是根据各家厂商面板自行采购量计算的,有的多有的少,留在中彩联被平均使用的话,明显那些采购量大的企业吃亏。
事态的激化,让中国电子视像协会和中彩联压力骤增。1月10日,中国电子视像协会再次召集彩电厂商在北京开会,其间讨论了两项主要内容,除了1.72亿元的分配方案,另外一项则是回应和处理外界质疑。
经过讨论,各家厂商最终拟定并发布一份声明为协会“澄清”。第二天,这份声明即出现在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以及中彩联的网站首页,在对协会热情洋溢的赞美后,声明表述道,“我9家彩电企业获得的1.72亿元退款由我们9家彩电企业予以使用和支配”。
行业基金分配方案搁浅
“退款截流事件”将为中国家电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2007年4月,中国彩电行业陷入与美国数字电视标准ATSC的专利纠纷。借此契机,由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牵头,TCL、创维等10家本土彩电企业共同出资1000万元组建中彩联,建立中国彩电企业共用的专利池和全球信息网络,并组织联合谈判、诉讼应对等行业集中行为。
白为民透露,当时9家彩电厂商都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授权中彩联进行反垄断调查、提起反垄断诉讼、追索和受理应得赔偿等相关事务。
在此次事件之后,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彩联与家电企业之间的关系已经出现裂痕,未来这一联合模式如何继续,将出现更多悬念。
值得注意的是,一位彩电行业人士透露,受此事件的影响,此前表面上已通过的彩电行业基金分配方案也已暂时搁浅。
反垄断领域新课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雁北认为,事件反映出的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是,中国反垄断集体诉讼赔偿金分配制度还存在缺失。“不管最终收款方是企业还是个人消费者,我国在反垄断赔偿金分配方面都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及法律法规。在这个分配过程中,受损企业或消费者如何申报、谁来审核、分配比例及核算方法等问题都需要专门的方案。”
“这在全球反垄断领域都是一个新课题。”孟雁北介绍,即使是1890年就已经拥有第一部反垄断法案的美国,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也没有太多成功的经验。在美国反垄断法案中,虽然规定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三倍于其所受损害的赔偿,但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金分配方式。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03年微软的加利福尼亚州垄断案。微软当时被法院判决认为,利用垄断地位操控软件产品销售价格。
加州法院与微软以及起诉方代理律师协商后,决定让微软提供价值11亿美元的代金券,只要在1995年至2001年间曾经购买微软产品的消费者和企业,都可以申请这些50~200美元不等的代金券,用来购买微软公司的电子产品。
这种分配方法的好处,是将反垄断的成果直接返还给受损害的企业及消费者。但在执行过程中时,微软和法院在如何通知企业以及消费者的问题上产生分歧,而企业或消费者如何提供购买证明也遇到不少麻烦。
最终的结果是,即使法院专门成立了一个退款调解中心协助申请和发放代金券,到了截止使用日期,仍有超过90%的代金券没有被认领。
另一个案例则是与中国液晶面板反垄断案同源的美国液晶面板反垄断案。
孟雁北介绍,在美国这一系列的液晶面板反垄断案中,美国法院2011年曾开出一张5.386亿美元的赔款单。由于最早的诉讼和调查是从2006年开始,之后的集体诉讼主体涉及面板采购企业和间接购买个人消费者,所以经过协商,美国司法部最终选择了与微软垄断案类似的方法。
具体的分配方案是,5.386亿美元中除去3700万美元的政府收缴和其他公共机构调查费用,剩余的5.01亿美元采用设立消费基金的方式返还给企业和消费者。不过和2003年的微软垄断案类似,由于操作流程不明,基金申请的状况也很不理想。
家电业观察人士梁振鹏认为,即便操作流程明确,这种分配思路移植至中国也存在难度。因为中国反垄断案中并没有个人消费者参与到集体诉讼队伍中,而且绝大多数消费者购买家电时不会登记个人信息,更难追根溯源。
不过他认为,美国案例中对待退款剩余部分的一些做法或许值得借鉴,比如加州法院想出一个办法,要求微软捐出剩余代金券的三分之二,为当地经济困难的学校购置硬件设施和教学软件。
孟雁北认为,就中国的案例来看,也是首次碰到国内企业集体接收境外企业反垄断退款的情况,如果今后类似事件经常出现,制度缺失的问题则应该引起各个行业乃至相关立法部门的关注。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律师魏士廪认为,要解决这个难以理清的问题,或许还是要从单个事件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典型案例,在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下,相关部委出面与厂商以及协会共同协商并设计一套基本适用的退款分配流程和制度,不同的案件再做具体细节的补充,今后反垄断领域碰到类似问题才能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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