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IPO财务专项检查细则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证监会29日向各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对核查中所涉13方面具体事项予以明确。
按照相关内容显示,此次专项检查须覆盖IPO在审企业的整个报告期,因财务资料更新而不在报告期内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自查范围。今年3月底前新申报的企业均纳入自查范围,须同时提交自查报告。无法提交自查报告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可提出中止审查申请,待其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审核后,监管部门仍将对该部分企业按比例组织抽查。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自查报告,又未及时提出中止审查申请的,将终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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