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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3-1-5 11:15:05

评论:制裁价格垄断无内外之分


  首次处罚境外企业垄断,不仅是对境外企业发出的信号,也应该是境内企业需要接收的信号。
  1月4日,国家发改委对韩国三星、LG等六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生产商2001年—2006年的价格垄断行为开出3.53亿元的罚单,这是中国在耗时6年的调查后,首次依法对境外企业垄断作出制裁。
  巨额罚单,维护了中国关联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非唯一目的。这次制裁发出的最强烈信号是:价格垄断,不存在法外豁免地带,外资企业也无权享有“超国民待遇”。这是中国市场体系渐趋成熟之后必然的政策反应。过去,为了搭建市场体系,注重强调的企业权益;发展到今天,更需要强调消费者权益。如果市场价格体系被轻易操纵而逃脱处罚,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利益。
  相对于美国、欧盟、韩国对于本案的处置,发改委的处罚力度似乎偏轻,不少网民称“不给力”。“不给力”的原因,是中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生效,无法溯及六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2006年前的价格违法行为,因此,只能应用价格法条款。同时,在处罚中充分考虑了企业的自首情节。
  价格垄断,不是境外企业的“专利”。境外企业价格垄断为法理不容,境内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也不能大而化之。自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的4年,也曾先后查处过一些涉及垄断的案件,但基本没有涉及大公司。2011年,发改委曾对电信、联通启动反垄断调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最终因两家企业承诺整改而免予处罚。
  客观讲,处罚国内大型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很可能不比处罚境外企业难度小。境内企业的垄断形成,既有复杂的历史成因,又有重重坚固的保护铠甲,他们拥有更为强大的博弈能力。对于自然垄断、行政垄断、价格垄断如何甄别其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如何以法治为根本理念破除利益格局,既需要依法行政程序更加清晰,还需要厘清垄断企业对国民经济所起作用,做出利弊分析。
  首次处罚境外企业垄断,不仅是对境外企业发出的信号,也应该是境内企业需要接收的信号。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隶属内外,都应该形成这样的认知:自由竞争所得利益,比恶意垄断所得更干净。这种认知的形成,离不开反垄断法等刚性制约,也离不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从这种角度讲,在呼吁反垄断法更具操作性的同时,还应呼吁:拆除那些妨碍市场竞争的篱笆,不论它们是以什么名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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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特约评论员徐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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